百年国企党建史

       我国国有企业的党建发展从建党初期至今,经历了不断的探索和完善,可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21至1949年,党建制度在企业发展中孕育

       公营企业最早出现在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的雏形。直到建国之前,根据地企业都是坚持党领导下的经济工作原则,以生产为中心保证革命胜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在根据地公营企业建设过程中就形成了“三人团”制度,即厂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组织模式。其中,厂长“对厂内一切事务,有最后决定之权”,“三人团会议由厂长召集,会议上发生争执最后取决于厂长。如支部或工会不同意厂长的最后决定,仍须执行厂长的意见”,这意味着厂长是国有工厂的负责者。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这一原则得以持续和加强。

       在这个时期,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全体党员和全体职工贯彻厂长在生产经营上的决定,克服困难和障碍,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这一时期中央出台的政策文件主要是针对经济工作作出的规定,有关企业党建的相关制度法规极少。但整体上,由于所处的战时环境,决定了对企业党的建设的探索条件尚不成熟。

       第二阶段是1949至1966年,党的领导体制及建设在曲折中探索前进

       工业生产逐渐恢复,党中央对建立新的国营企业领导体制越来越重视。建国初期,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体制,在华北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而在东北实行的是“一长(厂长)制”。1956年2月,毛泽东多次批评了“一长制”,之后,根据毛泽东讲话精神,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在企业中,应当建立以党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凡是重大的问题都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和共同决定,凡是日常的工作都应当由专人分工负责。”这是党的正式文件第一次明确规定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这一精神也被写入八大党章,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这是党第一次在党章中明确规定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也标志着中国开始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这一时期,围绕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厂长负责制,以及党、政、工的职责和权限,党中央进行了探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三阶段是1966至1976年,企业领导制度和党建出现混乱

       “文化大革命”十年间,整个社会生活全面政治化,企业几乎也成为了一种政治工具。“文革”期间,企业的领导体制受到破坏,革命委员会取代党的组织领导企业。企业党组织被架空“靠边站”,“革命委员会”不能按照企业的自身规律来治理企业。

       第四阶段是1976至1988年,国企党建在反复中不断提升

       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在企业的领导力量被严重削弱的状况,中央重新强调党委集体领导的重要性,杜绝“一长制”,并确立国企基本管理体制模式。1978年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指出:“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包括“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的责任制”和“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和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的制度”等。1981到1982年间又陆续颁发条例,重新界定国企党组织与企业生产行政之间的关系,在肯定党委是企业领导核心的基础上,要求“党委对企业生产行政的领导要抓重大问题,不要直接指挥生产和包揽行政事务”,“要支持企业行政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支持厂长对生产行政工作统一指挥、全面负责、教育干部和职工服从厂长的指挥”。

       但是,在日常管理中,党委对生产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厂长对生产行政的全面负责之间,事实上难以做到权利与责任的有机统一:党委领导而不负责,厂长负责而不领导。这种局面容易导致企业出现无人负责、无权负责的松散状态,对企业经营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1983—1984年实行利税改革后,国有企业不再向国家上缴利润,而是以税的形式向国家上缴税款,在税务关系上承认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一样,都是市场的主体。于是,为了改变国有企业松散的局面,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与建立厂长负责制的呼声越来越大。1986年9月15日中央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国企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做出系统阐述和明确部署。一是明确国企党组织地位,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二是明确企业党委的选举产生方式及五项主要任务。三是明确企业党委要履行好保障监督、教育管理党员以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职能。四是明确党委和职代会、群众组织的关系。

       随着厂长负责制的全面推行,党组织在国企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最终确定下来。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而应支持厂长、经理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之后,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了厂长的中心地位。

       厂长(经理)全面负责制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责任不到位的尴尬状况,但却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党组织无力监督和无法监督的状况,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削弱。其带来的严重后果是,企业党组织建设滞后,党的工作被弱化和边缘化,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无法具体落实。

       第五阶段是1989至2012年,高度重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针对厂长(经理)负责制确立以后出现的问题,江泽民指出:“现在我们党中央有必要要求企业党组织起政治核心作用,这与《企业法》规定的厂长负责制并不矛盾”。1990-1994年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党在企业的作用是把握方向,厂长(经理)对日常的经营管理负责。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这一时期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这也为加强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党建提出了新的要求。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2009年9月,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职工队伍和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贯穿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始终,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由上可见,这一时期,我们党高度重视加强国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党不管党、党的工作被弱化的状况。

       第六阶段是2012年至今,是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国企党建新气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各地启动了覆盖广度、深度前所未有的巡视工作。在部分国企,由于党建工作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党务工作者不受重视,部分国企基层党组织连班子都配不齐,组织制度形同虚设,长期不开展党组织活动。除了交党费,普通党员感觉不到党组织的存在;除了自上而下的“规定动作”,群众也不知道党在干什么。

       这些问题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并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指示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最根本的是加强党的领导。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国有企业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重要力量,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成为我们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的重要力量。要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王岐山同志提出,既要充满自信看到国企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又要直面问题,找出病灶、举一反三,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

       为了贯彻中央领导对新形势下国企党建工作的要求,2013年,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其后,中央又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针对新时期国企党建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文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二)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四)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五)国有企业党组织要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应该说,这两份重要文件是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历程中,伴随着党对国有企业的历史沿革,不断以制度建设推动党建工作,能够有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也就是说,国企党建不只是抽象的概念,也不是与企业经营发展毫无关联的清谈馆、空谈客,而是要让党务和业务水乳交融,让党建与发展相得益彰,让党的建设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行动队。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工作不能“两张皮”,党的建设一定要和企业生产经营相结合,发挥引领、监督、促进等作用。 (建投研究院  高彦如)